自贸区企业
代办退税
退税流程、退税函调、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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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Q:样品出口,无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Q:
国内的退税额有关计算方法?
A:国内的退税额有关计算方法 :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Q:
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Q: ?
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Q: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税?
A: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企业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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